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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电池指令2006/66/EC

2006年5月2日,欧盟通过了第98号新电池指令草案,同年9月6日,新电池指令2006/66/EC开始实施,同时废除原有的电池指令(91/157/EEC)及其修订条文(98/101/EC和93/86/EEC)。各成员国必须于2008年9月26日前将新电池指令转化为本国法例。

1. 指令的目的

该指令旨在减少有害电池及蓄电池的产量,提高旧电池及蓄电池的回收、处理及循环再造率,增加收集及回收电池及蓄电池废弃物的数量。

2. 指令涵盖的产品范围

指令涵盖了所有的电池种类(成员国安全及军事装备所用电池、太空用电池除外)。较只适用于含若干镉、汞、铅的旧电池指令91/157/EEC,范围有所扩大。

3. 指令的内容

(1) 禁止电池中汞含量超过0.0005%(汞含量超过2%的纽扣电池除外);禁止便携电池和蓄电池中的镉含量超过0.002%(报警系统、医疗设备及无绳电动工具用电池除外)。

(2) 市场上所有耗用的电池均需要回收。2012年9月的回收率至少应达25%,2016年9月的回收率至少应达45%。

(3) 电池的再利用率在2011年应达到以下目标:铅酸电池及蓄电池至少为65%,镍镉电池及蓄电池至少为75%,其他电池及蓄电池至少为50%。

(4) 最终用户需要通过以下方式被告知:

a) 经由宣传材料,告知电池或蓄电池中的物质对环境及人体的潜在影响、废弃电池弃置时的收集及回收方法;

b) 在销售点直接被告知;

c )在电池上进行可视标识,应涵盖以下信息:回收标志,电池或蓄电池的容量、化学符号Hg,Cd 和Pb(若汞、镉和铅的含量分别超过0.0005%、0.002%和0.004%)。

包装要求

1、除非安装在设备中(如安装在手机、照相机、对讲机、笔记本电脑等),电池及原电池必须单独包装以防短路,并装于坚固的外包装内。

2、除非安装在设备中,每个包装件如果装有超过 24个原电池或 12 个电池,必须还要满足以下要求:

1)每个包装件必须用标记说明内含锂电池及包装件破损时应采取的特殊措施。

2)每票货必须有随机文件来说明包装件中装有锂电池及包装件破损时应采取的特殊措施。

3)每个包装件必须能承受任何取向的 1.2m 的跌落试验, 而不损坏包装件内的电池或元电池,并没有改变其中电池的位置以至电池与电池(或原电池与原电池)互相接触、没有电池自包装件中漏出。

4)除非锂电池安装在设备中,否则每个包装件的毛重不得超过 30kg。

目前欧盟国家对电池的要求也是越来月严格,并且有专门的电池方面的标准2006/66/EC,,其中对电池里面的铅含量,贡含量,镉含量的要求都是有相应的限值的。电池的这个2006/66/EC标准和RoHS4项的测试内容大体上相同,只是少了一个六价铬的测试。

1. 电池中汞(Hg)、镉(Cd)、铅(Pb)元素的使用受到高度关注: – 纽扣电池中汞(Hg)的含量不超过2%,其他电池中汞(Hg)不超过0.0005%; – 电池中镉(Cd)的含量不超过0.002%; – 上述限量要求不适用于以下四类用途的电池: – 报警或应急系统(含应急灯)中的电池; – 医疗设备中使用的电池; – 无绳电动工具中的电池(直到2010年9月再重新评估该豁免项); – 用于军事、国家安全或将被发射入太空的专用电池;

2. 电池的标识 – 表明电池需分类回收的带叉垃圾桶标志; – 汞(Hg)的含量超过0.0005%、镉(Cd)的含量超过0.002%以及铅(Pb)的含量超过0.004%的电池需在垃圾桶标志下方注明对应元素符号及其含量 – 电池类型、安全的安装及拆解方法说明

3. 电池回收 – 回收前处理最少包括去掉电池中所含有的任何液体或酸性物质 – 回收率需满足要求:65%–铅酸废电池;75%–镍镉废电池;50%–其他废旧电池;

注:电池类产品如果符合了电池指令,则不需重复符合RoHS指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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