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客户:
2020年10月26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调整并发布了《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的公告(2020年第42号)。现将我院强制检定(以下简称强检)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21年2月1日起,申请强检业务的用户,办理时应按本通知要求提供审核材料。对符合强检受理条件的,按强检受理并实施强制检定工作;对不符合强检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
二、受理范围
我院受理强检服务的对象范围包括:省级计量院(所)、大区计量中心、国家级专业计量站、应由省院实施强检但省院无检定能力的各省所属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经过审核的企事业单位。
三、所需审核材料
(一)强检计量标准
1、适用于计量标准考核证书中的主标准器。
2、应提供《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证书》或《计量标准考核证书》复印件。
3、应由省内实施强检但本省无检定能力的,申请时应同时提供省局计量处强检计量标准委托书,并提供本省无检定能力的相关证明材料,加盖计量处公章。
(二)强检工作计量器具
1、工作计量器具的强检适用于最终用户。
2、应由省院实施强检但本省无检定能力的,申请时应同时提供省局计量处强检工作计量器具委托书,并提供本省无检定能力的相关证明材料,加盖计量处公章。
3、受理时应通过登录地方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强检计量器具公共服务系统/平台”,现场查验网上登记备案情况,并截图留存。对于当地未建立强检计量器具备案管理平台的,应提供当地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盖章的《强检计量器具登记备案表》复印件。
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
2021年01月28日